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依民法第11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及第11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可知,若夫妻得以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間財產使用、收益、處分及管理的依據,其契約登記程序為何又該如何辦理呢?
一、 可先向地方法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是至司法院網站中「書狀參考範例」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加填寫,並載明聯絡電話號碼。
二、 應檢附之文件︰
三、 最近戶籍謄本︰
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1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需各檢附1份戶籍謄本。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夫及妻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各1份。
五、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至管轄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而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而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