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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支付命令係「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即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可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則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得為異議,如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故支付命令相較於通常程序之優點為︰程序迅速、簡便而且節省費用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 支付命令聲請狀︰



狀紙可向各地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或於司法院網站中「書狀參考範例」下載。



二、 聲請狀應記載事項︰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 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 請求原因及事實  (若須為對待給付,應陳明已履行)

  4.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  管轄法院



三、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因債務人之身份不同,分別依第1、2、6或20條定之。



四、 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 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效力︰



一、 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債務人,如發給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二、 債務人收受送達後,可在20日內之不變期間向發支付命令之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視債權人之聲請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即依照相關程序進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三、 債務人若未在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管轄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並得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據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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