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一、 何謂具保責付︰
二、被羈押之被告如何辦理︰
三、保證書、責付證書︰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四、 具保辦理手續︰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五、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六、 責付辦理手續︰
七、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八、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