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 如何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HOME > 法律新知

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一、 何謂具保責付︰




  1.  具保:係以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而釋放羈押中之被告。命具保而停止羈押之聲請,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2. 責付︰責付乃指將被告未來出庭、到場之責任,交付於受責付人,屆時命被告隨時出庭、到場。



二、被羈押之被告如何辦理︰




  1.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2. 以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3. 不能依前兩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4.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5.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室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責付證書︰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四、 具保辦理手續︰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1. 填寫保證書。

  2.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3. 繳驗國民身分證。

  4.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五、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六、 責付辦理手續︰




  1. 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2.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八、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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