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上訴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裁判不服,依法定程式,於裁判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我國民事法院組織採取「三級三審制」,盼透過各級法院為裁判,形成較為正確之判決︰
一、民事上訴第二審之注意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
二、民事上訴第三審之注意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
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5條)
(2)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
上訴。
(3)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1)民事訴訟法第470條︰「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2)若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則應在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予第二審法院。20
日內如未提出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
(1)因第三審為法律審,提起第三審上訴須有較高之法學素養。
(2)故第三審程序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且為上訴合法要件之一。
(3)現既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即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並得於勝訴後由他造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