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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8 聯絡人:網頁管理員 聯絡電話:02-2708-5515

  上訴係當事人對於下級審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裁判不服,依法定程式,於裁判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我國民事法院組織採取「三級三審制」,盼透過各級法院為裁判,形成較為正確之判決︰




  1. 通常程序中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第二審為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則是第三審。

  2. 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為第一審判決,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第三審則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要件時,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3. 惟小額訴訟程序中,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



 



一、民事上訴第二審之注意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




  1. 對於不利於己的一審裁判不服,始得上訴︰

     

  2. 上訴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3.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聲明)

    4. 上訴理由︰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民事上訴第三審之注意事項︰




  1. 上訴對象︰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上訴。



(1)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者,對於維持該判決

  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5條)



(2)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

  上訴。



(3)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1. 上訴程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2. 應具明上訴理由︰​



(1)民事訴訟法第470條︰「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2)若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則應在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予第二審法院。20

  日內如未提出法院毋庸命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




  1.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1)因第三審為法律審,提起第三審上訴須有較高之法學素養。



(2)故第三審程序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且為上訴合法要件之一。



(3)現既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即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並得於勝訴後由他造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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